【48812】农业部 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公告 第946号

日期:2024-07-08 22:50:54 | 作者: 新闻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维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农药顾客权益,促进农药职业开展,现就农药产品有用成分含量的处理作如下规则:

  一、农药产品有用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含量)的设定应当契合提高产品质量、维护自然环境、下降运用本钱、方便运用的准则。

  二、农药产品有用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为整数,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应当在500~5000倍规模内。

  三、国家规范或职业规范已对有用成分含量规模作出具体规则的,农药产品有用成分含量应当契合相应规范的要求。

  四、没有拟定国家规范和职业规范,或现有国家规范或职业规范对有用成分含量规模未作出具体规则的,农药产品有用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一)有用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含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用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允许超出5个;

  (二)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用成分含量不能低于已同意出产或挂号产品(包含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用成分含量;

  (三)有用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含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用成分含量的改变距离值不小于5(%)或50(克/升);

  (四)有用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含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用成分含量的改变距离不小于有用成分含量的50%。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用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有用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六、不通过稀释而直接用的农药产品,其有用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确保产品安全、有用运用为准则。

  七、特殊状况的农药产品有用成分含量设定,应当在请求出产答应和挂号时提交状况阐明、科学依据和有关文献等材料。

  自2008年1月12日起,不再受理和同意不契合本规则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农药挂号和出产答应(同意)。不契合本规则的农药产品,已同意田间试验的,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处理田间试验改变手续;已同意出产或挂号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请求出产答应(同意)连续、挂号续展或正式挂号时应当契合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