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25〕4008号)

日期:2025-10-22 |   作者: 磨矿机



  根据自治区检查组在2025年4月22日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露天大量堆放铅锌原矿,且堆场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2025年4月27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派员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企业主要以铅锌原矿作为生产原料,经过浮选的工艺流程进行铅、锌精矿加工生产。项目占地面积是46600平方米,2012年初开始开工建设;2013年4月建成一条日选1000吨铅锌矿生产线,并投入试生产,但因环评手续不完善,从2014年7月开始停产,直到2016年12月完成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广西新源泰宝选矿有限公司日处理1000吨原矿选矿厂违规建成项目环保备案的函》后才投入正式生产。建成的设备、设施情况:破碎筛分车间、磨矿分级车间、浮选车间、浓缩压滤车间,其中有2台破碎机、磨矿机1台、浮选机28台、球磨机2台、1台尾砂压滤机;配套的环保设施:主要环保设施包括一间尾砂压滤车间、一座6920平方米尾砂暂存场、容量为13612.5m³的一座生产废水三级沉淀池、一个容积为25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容量为10000m³的一座生产废水应急池、一个初期雨水收集池及一套布袋除尘系统,铅浓密池沉淀池两个、锌浓密池四个。生产的基本工艺流程:铅锌原矿→粗碎→筛分→细碎→磨矿→分级→铅浮选(锌浮选)→铅过滤(锌过滤)→铅精矿(锌精矿)。

  据现场勘察,你公司共有三处铅锌原矿堆放点,均为露天堆放状态,以你公司浮选车间为支点,西面的堆放点为你公司的长期堆放点,东北面、东南面的两处堆放点为广西骏港置业有限公司临时提供给你公司堆放场地,不属你公司厂区范围内。据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询问核实,位于浮选车间西面的堆放点堆放有约5万吨;东北面堆放点堆放有约3万吨;东南面堆放点堆放有约2万吨。

  综上所述,你企业存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4月27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贵港市石龙综合场广西新源泰宝选矿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涉嫌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7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影像证据:2025年4月27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7日,提供单位:广西新源泰宝选矿有限公司

  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广西新源泰宝选矿有限公司日处理1000吨原矿选矿厂违规建成项目环保备案的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7日,提供单位:广西新源泰宝选矿有限公司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7日,提供单位:广西新源泰宝选矿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委托人在配合开展日常环境调查工作,所签的有关文书全部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7日,提供单位:广西新源泰宝选矿有限公司

  6.《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5〕4007号)及送达回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40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收到上述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4009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万柒仟贰佰零肆元(¥17204)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贵港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