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环罚〔2025〕16号
日期:2025-09-13 | 作者: 浓缩机
2024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联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营业地址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三塘村委(李屋村南边与北铁公路交界)的你公司做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环保检验测试过程中使用OBD解码器,并经查实有51辆机动车环检过程中的OBD过程数据均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一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对应检测的新方法的工况要求,明显失实,应认定为无效数据,但你公司仍对上述51辆检测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形
1.2024年10月23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24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在北海恒名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2.2024年10月25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检验测试员在车牌号为粤AXXXX6等8辆机动车环保检测结束后,从机动车上取下的OBD诊断仪上拔下一块黑色的插件,并且以上车辆的检验检测报告中CAL ID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
1.2024年10月23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叶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2.2024年10月23日、12月11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李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3.2024年10月23日、12月20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林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4.2024年10月23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廖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5.2024年10月23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蔡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检测工作员在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存在使用OBD解码器干扰机动车环保检测,并出具的多份具有相同的CAL ID码为“23067LMNOP8345TU”、“6012767GHIJK569A”的虚假检测报告。
1.2024年10月24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1张。
2.2024年10月25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6张。
3.2025年3月28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张。
4.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北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你公司2023年、2024年期间环检过程监控视频54个。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检测员在车牌号为粤AXXXX6等54辆机动车环保检测结束后,从机动车上取下的OBD诊断仪上拔下一块黑色的插件。
OBD解码器的机动车辆检测报告中的CAL ID 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或“6012767GHIJK569A”,环检结果均为“合格”。
9.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日从“北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信息平台”调取的存在问题的51辆机动车的OBD过程数据和尾气检验测试过程数据各1份。
: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机动车检验测试过程数据来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51辆OBD检验测试过程数据与尾气检验测试过程数据在同一时间段的车速、转速不一致,并且不符合GB18285-2018、GB3847-2018中对应测量方法标准工况要求。
10.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复印件55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北海恒名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5〕1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中的裁量基准计算结果(裁量结果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公司须到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98号,联系人:杨海燕、曾绍信,联系方式:)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我局换取正式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2)资质情况: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取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