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食品认证体制对比分析
日期:2025-03-02 | 作者: 浓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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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摘要:基于我国食品认证体系现状,通过文献研究对我国食品认证体制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比和借鉴美国、欧盟与日本的食品认证体制的先进性,为我国食品认证工作提出恰当的对策建议
摘要:基于我国食品认证体系现状,通过文献研究对我国食品认证体制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比和借鉴美国、欧盟与日本的食品认证体制的先进性,为我国食品认证工作提出恰当的对策建议,旨在促进我国食品认证体制的完善。
食品行业的庞大复杂导致政府很难以直接监督管理的办法将其管理到位。食品认证是指为保障食品安全由认证机构证明涉及食品领域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食品认证具备公正、权威、独立、专业程度高的特点,作为政府间接监管饮食业的手段,不仅能保证政府很好的执行它的职能,还能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食品安全问题日渐严重化,作为保障手段的食品认证已引起世界各国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笔者对比国内外食品认证体制,对我国食品认证工作提出建议,旨在促进我国食品认证体制的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起步较晚,目前我国食品认证行业的核心是《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标准则大多为引进的ISO标准。我国的食品监管最早由卫生防疫站全权负责,于2001年成立了由国务院授权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监委) ,专门负责管理认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务。现在我国的认证监督管理体系由认监委和各地方认监部门以及认证机构和认证认可协会组成。认证体系主要为产品认证和生产与管理体系认证。
1.1 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是我国著名的“三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由农业部和认监委统一监督管理,可受理认证业务的农产品种类由《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规定。截至2014年的农业部第2034号公告目录已包含了种植类产品412种、畜牧类产品41种、渔业产品114种。农业部下设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审查、颁证及后续跟踪检查工作。该项认证所依据的标准针对A 级和AA级要求稍有不同,但大致可分为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包装贮运、抽样检验等5大部分。有机产品认证在我国“三品”认证中等级最高,要求最严,由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认监委仅授权国内的33家机构进行认证,而且它所依据的标准是我国自主研发的GB/T 19630系列标准,这套标准详尽的包括了生产、加工、标识与销售、管理体系4个部分。
1.2 生产与管理体系认证我国也很看重从源头和生产的全部过程严抓食品安全,在各领域实施HACCP认证、ISO 22000认证、QS认证等。HACCP全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是以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的保证体系。我国现在已基本普及HACCP体系认证,由认监委对HACCP进行统一的认证、验证、监督管理。2015年《中国HACCP应用发展报告》白皮书显示,国内的认证机构已有32家,已获认证的食品企业有4000余家,我国的HACCP认证也已成功取得国际上的认可。
ISO 22000是一个适用于整个食品链所有的环节所涉及的相关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体包含了4个关键要素:相互沟通、体系管理、前提方案和HACCP原理,还涉及食品的可追溯性和召回,对公司的管理能力有较高的要求。截至2014 年,全球拥有的3.05万张ISO认证证书里我国占了30.5%,充分说明了我国ISO22000认证的普及度。
QS是生产许可的意思,QS认证就是申请市场准入制度的生产许可证,是我国强制规定的认证,通过QS认证的企业产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2.1 法律和法规与监督管理的机构的差异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依据“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理念来进行食品监管,但根据各国的国情,监督管理机制稍有不同,具体对比见表1。
2.2.1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的比较分析。我国“三品”认证的具体区别见表2。
2.2.2 ISO 22000与HACCP的关系研究。ISO 22000是一个整合了HACCP、GMP等众多先进体系而制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标准,最主要运用到的是HACCP 原理,因此HACCP与ISO 22000 之间的步骤有一定相似性( 表3) 。
CFSAN: 其他食品监管决策: 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监管: 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和食品与兽医办公室;风险分析: 欧洲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委员会: 风险评估;农林省: 农林水产品相关认
只收取少许手续费、标志使用费和检测费用,我国部分省市对当地企业有补贴政策
由表3可知,HACCP体系与ISO 22000体系的建立都遵循了HACCP的7大原理,但ISO 22000的步骤更为复杂,更强调食品各组织间沟通的重要性,最重要的是其提出了HACCP 体系所没有的追溯系统和撤回的要求。
3.1 制定修订认证相关法律 我国认证法规极少,大多是部门规章,约束力与公信力明显不足,且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借鉴欧盟,将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作为经验教训融合到法律中去。在修订法律时充分研究我国案例,找出现有的法律漏洞、能添加的有效措施,以此来增强法律和法规的可操作性。然后,再将其与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避免法律条文冲突。
3.2 调整监督管理的机构权责分工 我国的认证制度发展时间并不短,却跟不上发达国家的脚步,究其原因是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的不稳定和权责分工的不明确。对此,我国有必要进行机构改革,逐步加强统管部门对各部门的统筹力,促进各部门与认监委工作的协调,加强不合格企业、产品的查处力度。同时,我国应尽快明确各部门的权责、分工,统一行政标准,避免行事标准不一的情况。
3.3 继续完善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较为先进的标准大多是引用国外的标准,虽然这样有助于与国际接轨,但缺乏高技术上的含金量的自主研发标准,会使得我国无论是发展认证制度发展还是出台先进标准都处于被动状态。好的认证制度需要好的标准作依据,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下一步应该是标准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因此,着重培养高端标准化人才是一项重要任务。
3.4 加强社会参与度 与美国、欧盟等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参与度明显不足,认证的最大利益方为企业与消费者,政府需要适当放权,让企业与消费者更多地参与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另外,我国消费者对于政府的监督力度较弱,政府监管偏私情况严重,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吹哨人保护法案》,该法案正是通过鼓励内部人员检举的手段来激励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很值得我国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