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农药护航农业生产

日期:2024-06-13 04:12:28 | 作者: 新闻中心



  农药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科学适量的使用有利于农业生产,滥用或不规范使用则有可能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使用农药应注意些什么问题?滥用又要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今天的以案说法——

  在我国,农药使用者既有一家一户的农民,也有规模经营者。农药既是杀虫除草、保证农作物健康生长的重要手段,又必然的联系着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国家对于生产、销售、使用农药作了严格、细致的法律规定。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不仅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等环节加强了监管,还针对农药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今后用药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轻者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重者则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案例为保证挂果率,李某向自家果园里的苹果树喷洒了农药。同村的高某在放牧羊群时,6只羊因啃食李家果树下青草而中毒死亡。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高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果园里喷洒农药后,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给予合理赔偿;原告对羊群没有尽到管护责任,对所发生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经过法官调解,李某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

  说法夏秋季节,是农药喷施的高峰期,但由于不规范作业导致损伤人畜、殃及邻地的事故也屡屡发生。根据民法原理,使用含有有毒物质农药的行为具有特定性,要求行为人履行一定的特殊注意义务,比如喷洒农药前,对周围居住人员、单位的提前告知义务;农药喷洒后,在特定区域设置防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等。如果不计后果,任性使用农药不当造成他人损失的,将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关于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新《条例》做出了七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严格按标签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应用限制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方面的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几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应用限制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二是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三是按安全间隔期要求停止用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不再使用。四是慎用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五是不得到处乱丢农药包装。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六是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七是规模使用者应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案例根据群众举报,农业执法人员对赵某经营的农资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店经营的10%腐霉利烟剂予以质量抽检。经农药鉴定所化验检测,抽检农药中腐霉利实际含量为4%,低于标注含量“10%”,属于劣质农药。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农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没收剩余劣质农药、罚没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说法针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条例》第56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解决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违法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上述组织或个人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关于行政拘留处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菜农胡某在承包地里种植了4.5亩胡萝卜。为避免地蛆啃食,他私下购买了一箱高毒农药甲拌磷藏在家中。在农田灌溉时,胡某将甲拌磷导入喷雾器中加水稀释,经阀门把药剂顺水渗入菜畦。胡某的上述行为被农业执法部门查处,后移交给公安机关。庭审中胡某辩称,使用其他低毒农药,需要多次喷洒才能起到作用,但甲拌磷使用一次就可以了,既省事又便宜,这是促使他偷施高毒农药的根本原因。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说法甲拌磷是高毒农药,短期内接触(口服、吸入、皮肤、黏膜)即可能会导致急性中毒。本案中,胡某为避免害虫啃食农作物,将高毒农药用在了自家耕地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刑法》规定,该罪为行为犯,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损,在判决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本案中胡某的教训提醒广大种植户,在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使用农药,尤其是不能滥用或超限量使用剧毒、高毒等农药。除此以外,违法使用农药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以下两种罪名: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来自:农民日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